枣庄:广告“爬”上交通指示牌背面 部分市民认为影响交通
近日,市中区很多条路上的交通指示牌背面都被各种广告占领,对此有人认为是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有人认为有些不合适,有影响交通之嫌。
29日,市中区西外环大转盘的西昌路附近,两块交通指示牌的正面一块写着距离市中区交通警察大队还有2500米,另一块是道路指示牌,上面写着一些道路信息。可是这两块交通指示牌背面赫然贴着某超市的促销广告。随后,记者又往南走,看到马路上多个交通指示牌的背面皆贴有广告,一个是卖灯具的,另外几个都是贴的其他商家的广告,随后记者又转到人民路,在人民路与西昌路交界口往西,一块道路指示牌的正面写着前方的道路名称,但背面却是一个公益广告,上面写着--不闯红灯,不车窗抛物,不越停车线停车等交通提醒,下面留着某广告公司的电话。在青檀路和人民路的道路指示牌也贴着公益广告。
记者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6位市民感觉没什么,4位市民感觉不太合适。市民李大爷表示,“这个很好呀,一个牌子多个用途,既不影响道路指示,也能在背面做些广告,提高指示牌的利用效率,反正指示牌的背面都是闲置的。”市民李女士表示,“我觉得挺好,道路指示牌的正面给人道路信息,背面一般人都不去看,这样还不如发一些广告,让老百姓得到点实惠。还把光秃秃的指示牌背面包装一下,而且有些都是公益广告,很温馨。”但司机任先生就对此事有些不同的意见,他说:“在交通指示牌背面做广告,改变了指示用途,感觉有违法之嫌。另外,五花八门的商业广告必然会分散驾驶者注意力,增加事故隐患,不安全。”
记者查阅广告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记者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