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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7-06 中顺洁柔96910
导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2年7月5日(星期二)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5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3人,代表股份681,344,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9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642,404,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3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8,939,7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6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38,939,7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38,939,7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60%。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81,253,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41,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48,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41,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4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1%。


  2、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同意681,298,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40,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93,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7%;反对40,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81,308,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同意38,903,6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3%;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8%;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戴毅、陈晓璇


  3、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顺洁柔《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2-39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6月16日,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三期行权前,273名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失去激励资格;6名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45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标但不足满分,根据得分按比例行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上述7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633,088份。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8)。    近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注销申请。2022年7月5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633,088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本次注销事项符合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2-38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6日、2022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时,34 名激励对象在解锁前离职失去激励资格,37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达标但不足满分,根据得分按比例解锁,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不达标,1名激励对象已被选举成为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上述原因共涉及 73 名激励对象,共计501,088股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50.1088万元,将由130,978.7822万元变更为130,928.6734万元。投资总额将由130,978.7822万元减少至130,928.6734万元,总股本将由130,978.7822万股减少至130,928.6734万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顺洁柔”)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中顺洁柔于2022年7月5日召开的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顺洁柔《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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