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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士多违法被罚 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加盟招商广告

   2021-12-28 中国经济网840
导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1〕122021006308号)显示,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1〕122021006308号)显示,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万元,责令其停止发布。


经查证,当事人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便利店经营,店招名称是“喜士多便利店”,在全市开有多家店铺,目前是以加盟为主,直营为辅。对于加盟店,喜士多公司采取特许加盟模式,和加盟店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收取相应加盟费,对加盟店实行统一供货及日常 监督管理。


自2021年6月起,喜士多便利店自行设计制作海报发放给所有门店,要求门店张贴在店铺指定醒目位置、顾客用餐区域的桌子上;又通过自行设计制作及发布网页、无纺布购物袋等方式为加盟招商做广告,上述加盟招商广告内容中均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喜士多便利店为上述加盟招商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对已经张贴的海报、桌贴进行了去除,对已经发放的无纺布购物袋进行了回收销毁,对公众号及官网内容进行了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鉴于当事人在门店及网页上发布的广告时间较短,危害后果有限,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对自身错误认识深刻,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及时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柒万(7万)圆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青岛全日发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4]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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