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等59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8
处置资产名称: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等59户债权资产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石嘴山市、灵武市、固原市;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债权总额:2,382,783,807.03元
一、债权情况
(一)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9,003,876.74元。其中:本金37,300,000.00元,利息1,703,876.7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天天为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亲水大道11号4895.86平方米房屋、石嘴山市惠农区亲水大道11-1号6764.4平方米房屋、石嘴山市惠农区石礼路东、第五排水沟北5897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中宁县物流园区为民建材港B区9#1431.48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4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2#商业楼1-3层27号332.13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4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12#商业楼1-2层23、1-2层25、1-2层35号717.16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7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2#商业楼1-2层09号166.02平方米房屋、B区7#商业楼1-2层10号111.6平方米房屋、B区3#商业楼1-2层1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2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7#商业楼1-2层13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4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1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17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9号111.6平方米房屋、B区1#1495.44平方米商业楼、B区4#1227.09平方米商业楼、B区2#商业楼1-2层05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1#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中宁物流园区1836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远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礼路东、规划亲水大道南8393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马为民、马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于2022年5月11日经工商变更,将原中陆港(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水务清华5幢5号,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城市园林绿化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叁类乙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旅游项目的开发;枸杞原汁常温保鲜生产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筹建;枸杞产品、建材、硅石的销售;民俗文化的推广、策划,注册资金12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卫民、马刚、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马卫民,男,住银川市贺兰县;
(2)保证人马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18)宁0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解除为民实业公司与黄河银行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为民实业公司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7,30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付10,000,000元,2018年7月31日之前付12,000,000元,剩余本金、利息1,703,876.74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及2017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三、为民实业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黄河银行有权以为民房产公司、天天为民公司、远卓房产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以《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明细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马卫民、马刚对为民实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五、为民实业公司在约定的上述履行期内,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黄河银行可申请全案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18,410元,由为民实业公司、为民房产公司、天天为民公司、远卓房产公司、马卫民、马刚负担。
2018年10月1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为民实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信息如下: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苏勇申请,于2018年9月5日裁定受理为民实业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9月13日指定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为民实业公司破产重整后,黄河银行向为民实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变更了债权人。现该案件尚处于破产重整过程中,我公司申报债权总额为39,003,876.74元,其中本金金额为37,300,000.00元,利息为1,703,876.74元。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价值高,债务企业配合程度较好,回收可能性较大。
(二)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304,100.52元。其中:本金29,000,000.00元,利息6,515,386.3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788,714.1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吴忠市盐池县民族东街南侧青年创业园第2幢4392平方米房屋、盐池县民族东街南侧青年创业园3号-1-101.103.105-110.112-114号1030.55平方米控电室、盐池县民族东街南侧青年创业园3号-2幢-2号1816.85平方米房屋、盐池县民族东街南侧青年创业园3号-1-201、202、204、205、207-211、213-215号1115.06平方米房屋、盐池县民族东街南侧青年创业园3号-2幢-4号1208.34平方米房屋、盐池县民族东街南侧青年创业园3号-2幢-5号320.62平方米房屋、盐池县民族东街南侧青年创业园3号-2幢-3号1830.24平方米房屋、盐池县民族东街南侧青年创业园第5幢101、102、202号3842.7平方米房屋及盐池县307国道南侧、东顺路东侧31233.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何翔。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位于盐池县工业园区中央大道,经营范围:装饰、装璜材料生产、销售;室内外装璜、家具生产销售;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设计、制作。注册资金2,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魏永斌、宁夏馨昶置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何翔,男,住吴忠市盐池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宁01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29,000,000元,利息3,107,213.87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具体支付时间为:于2017年12月21日前偿还本金180,000元;于2018年1月2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0元;于2018年2月2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0元;于2018年3月2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前偿还本金25,820,000元及利息3,107,213.87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并支付2017年8月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若有一笔到期不支付,黄河银行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实现抵押权。三、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时,黄河银行有权对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8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保证人何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02,336元,减半收取101,168元,由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和何翔负担,并于2017年12月21日前支付黄河银行。
盐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就宁夏三木公司的破产重整,公告如下信息:盐池县人民法院根据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宁0323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2018年7月20日指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后,黄河银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已确认债权总额34,566,784.31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变更了债权人。该破产案件尚未结案,案涉其他债权人已接受以资抵债。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破产和解程序已基本履行完毕,法院拟裁定结案。债权对应的抵押物较为足值,且部分已出租,租金收入可作为清偿来源。
(三)银川市兴庆区恩育堂早教中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市兴庆区恩育堂早教中心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02,697.33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232,036.3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270,660.9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云海红以其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A-46.47.48号69.57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9.51.53号89.87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1.3.4号85.83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30.32.34号60.54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3.44.45号82.48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云海红、田磊。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领秀一居11号2单元6楼,经营范围:孕妇胎教、0-3岁婴儿、早期教育、托管、3-10岁特色教学课程、活动,注册资金0元,企业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云海红,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田磊,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8)宁0104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恩育堂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河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57,573.77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黄河农商行有权以抵押人云海红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9.51.53号房、1.3.4号房、A-30.32.34号房、A-43.44.45号房、A-46.47.48号房折价或予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云海红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恩育堂追偿;三、云海红、田磊在恩育堂的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2,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海红、田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恩育堂追偿;若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0.5元,由恩育堂早教中心、云海红、田磊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向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宁0104执5897号,现该执行案件为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职业技术学院永宁分校内,经营超市,客流量大。
(四)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698,644.00元。其中:本金2,660,000.00元,利息958,364.0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080,279.9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路20号1、2幢1797.11平方米房屋、3幢478.87平方米房屋、4幢1214.23平方米房屋、5幢1296.35平方米房屋、6幢1296.86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樊镇瑞、白小桦、樊金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路20号,经营范围: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铜门窗、不锈钢产品制造;铁艺制作;中空玻璃、轻钢结构、铝单板、卷闸门制作、销售;脚手架、电动吊篮的租赁及销售,注册资金1,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樊金刚。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樊镇瑞,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白小桦,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3)樊金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宁0104民初149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瑞金门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长城资产公司偿还借款2,660,000元并支付2017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1,802,350.25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长城资产公司可与瑞金门窗公司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樊镇瑞、白小桦、樊金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现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地理位置较好,为债务人自营厂房及办公。
(五)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5,102,010.48元。其中:本金80,000,000.00元,利息7,611,722.47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7,490,288.0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东方红商业广场朝阳巷1-1号189.71平方米营业房、兴庆区新华东街建发城市花园2号楼2号210.89平方米营业房、兴庆区建发商业广场2号楼6号537.15平方米营业房(1-3层)、兴庆区建发商业广场2号楼四层1号1739.8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建发商业广场2号楼五层1号1610.9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康商业中心3号楼2号206.03平方米房产、3号楼3号150.4平方米房产、3号楼4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5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6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7号161.02平方米房产、3号楼3层610.04平方米房产、3号楼4层610.04平方米房产、3号楼5层610.04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康北巷12号(永康商业中心3号楼)565.0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8月22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永康北巷33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安装;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租赁;房屋租赁,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周雪原、王安成。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永康北巷33号,经营范围:对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投资及技术研发;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建筑材料、五金销售;粉煤灰超细纤维、超细粉煤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及销售,注册资金3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周雪原、潘玉红。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周雪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刘玉忠,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黄河银行于2015年4月9日与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于2018年6月25日与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二、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4,964,166.79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三、若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以其名下设定抵押的14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66,621元,由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上述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但均无人竞拍,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抵押物主要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商圈,区域位置得天独厚,投资价值较高。
(六)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4,843,178.71元。其中:本金72,580,000.00元,利息9,368,767.4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2,894,411.3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叶晓景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迎熏商业综合楼2347.98平方米地下室、一层2061.97平方米房产、二层1895.28平方米房产、五、六层1442.1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杨贞智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迎熏商业综合楼三、四层2614.59平方米房产;抵押人杨贞来以其名下的位于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二区94号楼101室352.41平方米房产、104室328.56平方米房产、93号楼101室512.78平方米房产、91号楼105室328.56平方米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杨贞来、叶晓景。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燕鸽村二队,经营范围: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小型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设备租赁;货物运输,注册资金25,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贞来、徐传兴、马荣。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杨贞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叶晓景,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银座商混公司向长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580,000元,并支付2020年3月23日之前的利息19,999,612.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杨贞来、叶晓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以其名下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长城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前,杨贞来不服判决内容,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2021)宁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该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正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迎薰商业综合楼,为银川市兴庆区核心区域,区域位置较好。抵押物二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内,为4套房产(别墅),以上抵押物产权清晰,投资价值较高。
(七)宁夏银座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宁夏黄河银行收购的宁夏银座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632,308.59元。其中: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1,144,504.66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487,803.9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叶晓景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迎熏商业综合楼2347.98平方米地下室、一层2061.97平方米房产、二层1895.28平方米房产、五、六层1442.1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杨贞智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迎熏商业综合楼三、四层2614.59平方米房产;抵押人杨贞来以其名下的位于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二区94号楼101室352.41平方米房产、104室328.56平方米房产、93号楼101室512.78平方米房产、91号楼105室328.56平方米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杨贞来、叶晓景、马荣、董淑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北侧连湖花园二区122号楼1015(复式)室,经营范围: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土建工程。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贞来、马荣。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杨贞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2)叶晓景,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3)马荣,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4)董淑伟,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银座实业公司向长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2020年3月23日之前的利息3,372,436.23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马荣、董淑伟、杨贞来、叶晓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以其名下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长城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前,杨贞来不服判决内容,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后杨贞来申请撤回上诉。
现该案件判决已生效,现已在强制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迎薰商业综合楼,为银川市兴庆区核心区域,区域位置较好。抵押物二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内,为4套房产(别墅),以上抵押物产权清晰,投资价值较高。
(八)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715,760.70元。其中:本金37,860,000.00元,利息104,304.3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751,456.4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信用贷款。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4号路口,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注册资金52,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合协投资有限公司、郝学英。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银川中院的主持下,依法作出(2019)宁0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北方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7,860,000元及利息104,304.3元,北方置业公司并按年息5.22%向我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31,622元,减半收取115,811元由北方置业公司负担。
在该案件诉讼同时,我公司向银川中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后银川中院出具(2019)宁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北方置业公司名下的备案在黄河银行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以西亲水大街以东大连路以南银川市新天地1号楼2座103(复式)、104(复式)、108(复式)、109(复式)、110(复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
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流拍价格为19,775,912.15元,法院已出具以资抵债裁定,上述房产已备案至我公司名下。现该执行案件为终本状态。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我公司通过查封冻结了债务人名下位于银川市新天地5套商品房。上述房产流拍价格为19,775,912.15元,法院已出具以资抵债裁定,已备案至我公司名下。
(九)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3,690,607.67元。其中:本金33,837,237.74元,利息16,912,646.9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2,940,722.9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层、二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复朴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3,877,734.47元、利息5,073,084.54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复朴斋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力鼎公司、强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554元由复朴斋公司、力鼎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十)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2,617,782.98元。其中:本金74,340,000.00元,利息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8,277,782.9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4号楼1845.2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巷东侧永安花园1号楼(六层部分)43.43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花园930.07平方米地下车库、兴庆区鸿运综合楼南21号115.6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1层2号138.53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1层4号191.08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2层2306.04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3层2306.0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刘胜冬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17号楼1号公寓等5户337.9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3号楼2号153.58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3号楼3号93.24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二期6号楼14号187.83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1号106.2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二期6号楼15号187.83号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2号104.59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花园20号楼1号20.89平方米车库、2号20.89平方米车库、3号20.89平方米车库、4号20.89平方米车库、5号20.89平方米车库、6号18.68平方米车库、7号18.68平方米车库、8号18.68平方米车库、9号16.72平方米车库、10号33.38平方米车库;抵押人白学勤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4号93.4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8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9号104.59平方米房产;抵押人王炳中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5号93.49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刘先芝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4号楼4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5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3号104.59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刘胜冬。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4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9号,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注册资金4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胜冬、白学勤、李敬。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胜冬,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340,000元、利息19,576,037.1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及2020年9月21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为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刘胜冬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涉案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511,380元,减半收取255,690元,由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胜冬、白学勤、王炳中、刘先芝共同承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现该案件变卖程序已结束,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关清真寺附近,商业氛围成熟,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投资价值高。
(十一)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2,159,914.69元,其中本金175,000,000.00元、利息61,615,592.39元,罚息、复利175,544,322.3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65,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二笔20,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至二层、地上101-1、101-2、101-3、101-3-1、101-5、108-16、116、202-1、202-2、202-3、202-3-1、四层、五层、六层在建工程、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一层1-2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一层1-3号457.7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三层3-1号1617.78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四层4-7号347.0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1号446.7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2号474.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3号474.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4号388.6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地下一层2873.80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1号93.40平方米房产、2号91.52平方米房产、3号91.52平方米房产、4号91.52平方米房产、5号183.03平方米房产、6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四层7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8号82.83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600.81平方米第三层房产;抵押人强飚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民族南街27-39号332.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薰西街41号楼4层649.7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马云花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41号楼3层853.06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为强飚、蒋华、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三笔25,000,000.00元、第四笔35,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1-7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均为强飚、蒋华、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五笔30,0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第一笔65,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第一笔65,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65,000,000元、利息6,835,878.29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提供的由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强飚、复朴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979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第二笔20,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6.第二笔20,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2,642,847.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被告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黄河农商行有权对被告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14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7.第三笔25,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8.第三笔25,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2,642,847.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被告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黄河农商行有权对被告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14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9.第四笔35,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2)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10.第四笔35,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3,691,722.02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259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11.第五笔30,0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12.第五笔30,0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573,141.65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强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666元由力鼎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13.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十二)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9,392,848.49元。其中本金69,000,000.00元,利息为1,877,197.26元,罚息、复利28,515,651.2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49,5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金凤区宁安大街东侧、纬十二路北侧19432.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探矿权,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探矿权,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常志刚、史媛媛;第二笔19,50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利民东街南侧、文昌路东侧、南环路北侧616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常志刚、史媛媛。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3月5日,位于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经营范围:服装、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电、音像销售;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第一笔49,5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730号二楼,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汽车贸易业、农林牧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进行投资与管理;纸浆进出口贸易;焦炭销售;锰矿石采购、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及进口牛羊肉、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奶粉、酒类、海鲜、牧草、活牛的批发销售;汽车之友商务服务;仓储服务;动漫广告设计,注册资本96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福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凤香、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盐池县青山乡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4)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5)保证人常志刚,男,住宁夏银川市;
(6)保证人史媛媛,女,住宁夏银川市;
4.第一笔49,5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国贸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雷克萨斯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卓恒安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鑫建筑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房地产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卓恒宇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50,897,645.20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宁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宁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5.第二笔19,500,000.00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730号二楼,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汽车贸易业、农林牧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进行投资与管理;纸浆进出口贸易;焦炭销售;锰矿石采购、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及进口牛羊肉、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奶粉、酒类、海鲜、牧草、活牛的批发销售;汽车之友商务服务;仓储服务;动漫广告设计,注册资本96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福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凤香、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726号2号办公楼,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盐池县青山乡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保证人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730号三楼,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以上工程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室内外设计、装饰装修工程;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筑机械批发、零售,注册资本10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5)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6)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7)保证人常志刚,男,住宁夏银川市;
(8)保证人史媛媛,女,住宁夏银川市。
6.第二笔19,500,000.00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斯顿饭店”)、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国贸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雷克萨斯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卓恒安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鑫建筑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房地产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卓恒宇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20,078,916.46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宁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宁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该案件正在合并重整过程中。
7.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2笔债权抵押物主要为金凤区宁安大街东侧、纬十二路北侧19432.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青铜峡市小坝镇利民东街南侧、文昌路东侧、南环路北侧616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石膏矿探矿权。其中2块土地使用权价值较高,后期存在开发的预期,收益可观。
(十三)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8,960,481.37元。其中:本金90,000,000.00元,利息2,518,581.16元,罚息、复利56,441,900.2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301室1703.21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401室1678.17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501面积1658.6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601室1226.2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9月9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518号,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酒店用品的销售;烟草的零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住宿;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会议会展活动策划及承办服务,注册资金1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730号二楼,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汽车贸易业、农林牧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进行投资与管理;纸浆进出口贸易;焦炭销售;锰矿石采购、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及进口牛羊肉、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奶粉、酒类、海鲜、牧草、活牛的批发销售;汽车之友商务服务;仓储服务;动漫广告设计,注册资本96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福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凤香、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2)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726号2号办公楼,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盐池县青山乡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0,000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4)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5)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6)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7)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8)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9)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10)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11)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