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署要求,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医疗、房地产等领域,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净化我区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现选取8件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01
包头市某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变相使用军徽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中医特色治疗鼻炎广告中含有穿着军装男子照片,使用军徽发布广告,当事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其院内心电图机(产品型号:ZQ-1212)进行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并且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予以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02
内蒙古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钜惠盛启 嗨购全程 国庆假期 欢聚某酒店”内容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03
林西县某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违法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销售产品苦荞1kg/包的商品广告中有“苦荞为誉为‘五谷之王’,三降食品(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的内容;在其销售的另一款产品:赤峰荞麦1kg/包的商品广告中有“具有抗癌,保护肝肾和排除体内垃圾的作用”的内容,两条广告中均声称有疾病治疗的功效且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04
林西县某窗帘家纺城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中含有“婚庆 孩童家居必备,中国第一家纺连续17年全国销量NO.1”的内容,当事人没有相关的统计数据或者其他资料能证明其广告内容“中国第一家纺,连续17年全国销量No.1”的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